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廠商,並無明確指出及於分包廠商,若有不公平之競爭 或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者,應就個案而為審查檢討,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不得參與投標之規定
專業代辦廠商聘請之專案顧問是否可擔任邀請比件案之受邀策展人乙節,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1 月 6 日北府水污工字第 0981121781 號函。 二、關於貴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旨揭計畫邀請比件之執行疑義 ,宜由該辦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釋疑。 三、貴府依該辦法第 22 條規定,於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採限 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時,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執行疑義,說明如 下: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各款所稱「廠商」,法無明文規定 及於分包廠商。 (二)至於分包廠商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是否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應由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審 認之。如經機關檢討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者,請於招標 文件預為載明,該分包廠商不得參加該個案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 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四、貴府水利局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4 款辦理「中港大排污染改 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請檢討 是否符合該條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 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3 條規定。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