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所指之優良廠商,係經 主管機關認定,並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若評等對象公司仍繼續存在者 ,應不生繼受優良廠商資格之情事
廠商資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8 年 12 月 28 日(2009)榮工字第 0090 號函。 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規 定「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且在獎勵期間內者」。 (二)來函所述榮民公司仍然存在,原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 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之對象為榮民公司,榮民公司之履約成果亦難謂 係貴公司之履約成果,自不生繼受榮民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問 題。 正 本: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