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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574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所指之優良廠商,係經
主管機關認定,並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若評等對象公司仍繼續存在者
,應不生繼受優良廠商資格之情事
          廠商資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8 年 12 月 28 日(2009)榮工字第 0090 號函。
          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規
                定「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且在獎勵期間內者」。
          (二)來函所述榮民公司仍然存在,原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
                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之對象為榮民公司,榮民公司之履約成果亦難謂
                係貴公司之履約成果,自不生繼受榮民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問
                題。
正    本: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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