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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51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冬字第 6 期 35-4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7、52、56、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3、74、75 條
旨:
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及環境提升,和公共工程完工與否有一定關
係,因此,對於決標工程有「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可參照變更趕工,
而未招標工程則視特性及情況依「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辦
理

主    旨: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    明:公共工程如能提前完工,對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環境品質之提
          昇均有助益,基於已決標之工程,機關得依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
          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公開
          於本會網站),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趕工,支付趕工費用。對於尚未招標
          決標之公共工程,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旨揭策略內容辦理
          ,以縮短公共工程之工期。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行政院院長室、行政院副院長室、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
          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
          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函修正之「公
          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適用已決標訂約之公共工程,機關及廠商可依該
          要點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趕工,支付趕工費用。但該要點不適用尚未招標
          決標之公共工程。
          對於尚未招標決標之公共工程,如有縮短工期加速完工之需要,政府採購
          法(下稱本法)已有相關規定可據以辦理,其招標決標之可行策略,摘要
          說明如下,詳細內容如附件。
          一、依本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提前竣工
              每日獎勵金及逾期竣工每日違約金之金額。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廠商於
              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依招標
              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 1  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
              ,以定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
              ,並以其減價前之標價在底價以內者辦理決標。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廠商於
              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依招標
              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 1  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
              ,以定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
              ,並以其減價前之標價,依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訂底價方式辦理決標。
          四、依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6 條,將履約期限列為評選
              項目,評定最有利標廠商。
          五、依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6 條,不將履約期限列為評
              選項目,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

          附件:
          一、策略一
              依據:本法第 6  條第 2  項(基於公共利益或採購效益之考量,為
              適當之採購決定)
              作業方式及參考例:
          (一)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得標廠商實際履約結果未
                依約定之履約期限竣工者,每遲延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
                )之逾期違約金為_________ 元(參考下列計算方式擇一載明於招
                標文件:(1) 預算金額之千分之一;(2) 預算金額除以招標文
                件所載工期,其商數金額之百分之 15;(3)每 1  日所代表之約
                當社會成本,例如下列斷橋復建計算方式;(4) 機關計算之其他
                金額)。如較約定之履約期限提前竣工者,每提前竣工 1  日(日
                曆天,每日算 1  日),發給與上開金額相同(或機關載明之其他
                金額)之獎勵金。獎勵金總額上限為_________ 元(可支用於獎勵
                金之預算;未填上限者,不適用獎勵金措施)。每日獎勵金不得逾
                每日逾期違約金。
          (二)上述約當社會成本,例如斷橋復建,舊橋原交通流量每日約當 1
                萬輛小汽車,橋斷後,用路人繞道行駛所增加之時間及燃料,其約
                當成本,以每輛小汽車每日新臺幣 50 元計,每日約當社會成本為
                新臺幣 50 萬元。因部分原交通流量不會改道而會減少,或共乘或
                轉乘其他交通工具,取 50%計算後之每日約當社會成本為新臺幣 2
                5 萬元。
          (三)招標文件載明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獎勵金寬濫。
          二、策略二
              依據: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訂有底價最低標)及其施行
              細則第 63 條(調整標價之最低標)
              作業方式及參考例:
          (一)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允許廠商於投標文
                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依招標文件規
                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 1  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參
                考策略一之計算方式,將金額載明於招標文件),以定各投標廠商
                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並以其減價前
                之標價在底價以內者辦理決標。減價前之標價超底價者,依本法第
                53  條規定減價、決標。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訂定底價,對於提前竣工日數者,訂
                定不同之底價,每提前竣工 1  日,其底價予以加價一定金額,同
                上述每提前竣工 1  日可減價之一定金額。
          (三)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得標後,以投標文件內書明之提前竣工日數訂定
                履約期限,並載明實際履約結果未依契約約定提前竣工者,每遲延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之逾期違約金為_________ 元(同
                招標文件所載每提前竣工 1  日可減價之一定金額,或機關載明之
                其他金額)。如較約定提前竣工日更為提前竣工者,每更為提前竣
                工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發給獎勵金(同招標文件所
                載每提前竣工 1  日可減價之一定金額,或機關載明之其他金額)
                。獎勵金總額上限為_________ 元(可支用於獎勵金之預算;未填
                上限者,不適用獎勵金措施)。每日獎勵金不得逾每日逾期違約金
                。
          (四)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以招標文件所載履約
                期限訂約,並適用上開逾期違約金及獎勵金之措施。招標文件載明
                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獎勵金寬濫。
          三、策略三
              依據: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
              (不訂底價最低標)及其施行細則第 63 條(調整標價之最低標)
              作業方式及參考例:
          (一)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允許廠商於投標文
                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依招標文件規
                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一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參考
                策略一之計算方式,將金額載明於招標文件),以定各投標廠商標
                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並以其減價前之
                標價,依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
                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依本法第 5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4 條、第
                75  條不訂底價之減價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其減價
                前之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依各該條規定減
                價、決標。
          (二)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得標後,以投標文件內書明之提前竣工日數訂定
                履約期限,並載明實際履約結果未依契約約定提前竣工者,每遲延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之逾期違約金為_________ 元(同
                招標文件所載每提前竣工 1  日可減價之一定金額,或機關載明之
                其他金額)。如較約定提前竣工日更為提前竣工者,每更為提前竣
                工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發給獎勵金(同招標文件所
                載每提前竣工 1  日可減價之一定金額,或機關載明之其他金額)
                。獎勵金總額上限為_________ 元(可支用於獎勵金之預算;未填
                上限者,不適用獎勵金措施)。每日獎勵金不得逾每日逾期違約金
                。
          (三)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以招標文件所載履約
                期限訂約,並適用上開逾期違約金及獎勵金之措施。招標文件載明
                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獎勵金寬濫。
          四、策略四
              依據: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6 條(最有利標,履約
              期限為評選項目)
              作業方式及參考例:
          (一)採最有利標決標,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第 5  款,招標文
                件將履約期限列為評選項目,並依其重要程度載明其配分或權重。
                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載明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較長期限者,
                不決標予該廠商;並載明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
                (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
                竣工 1  日,可以獲得之評分,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
          (二)招標文件載明履約期限為評選項目與配分或權重,及其計分方式,
                例如占 15 分,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每提前竣
                工一日,可以獲得 0.2  分,至多 15 分。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
                ,該項 0  分。
          (三)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得標後,以投標文件內書明之提前竣工日數訂定
                履約期限,並載明實際履約結果未依契約約定提前竣工者,每遲延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之逾期違約金為_________ 元(參
                考策略一之計算方式,將金額載明於招標文件)。如較約定提前竣
                工日更為提前竣工者,每更為提前竣工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發給與上開金額相同(或機關載明之其他金額)之獎勵金。
                獎勵金總額上限為_________ 元(可支用於獎勵金之預算;未填上
                限者,不適用獎勵金措施)。每日獎勵金不得逾每日逾期違約金。
          (四)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以招標文件所載履約
                期限訂約,並適用上開逾期違約金及獎勵金之措施。招標文件載明
                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獎勵金寬濫。
          五、策略五
              依據: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6 條、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 11 條、第 13 條(最有利標,履約期限非評選項目)
              作業方式及參考例:
          (一)採最有利標決標,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自行書明履約期限,並將履約
                總日數(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乘以每日約當社會成本,量化為
                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不列為評選項目。標價亦不列為評選項目。
                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較長期限者
                ,不決標予該廠商;書明較短履約期限者,以較短者為準。
          (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1 條、第 13 條,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
                利標者,標價及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不列為評選項目,以標價(a
                )及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b) 之合計值(c) 與評選項目總評分
                (d) 之商數(c/d) 最低者,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
          (三)例如斷橋復建,舊橋原交通流量每日約當 1  萬輛小汽車,橋斷後
                ,用路人繞道行駛所增加之時間及燃料,其約當成本,每輛小汽車
                每日以新臺幣 50 元計,每日約當社會成本為新臺幣 50 萬元。因
                部分原交通流量不會改道而會減少,或共乘或轉乘其他交通工具,
                取 50%  計算後之每日約當社會成本為新臺幣 25 萬元。甲廠商標
                價(a) 為 200,000,000  元,自行書明履約期限總日數為 300 
                日曆天(較招標文件訂定之履約期限 360  日為短),約當社會成
                本總金額(b) 為 250,000  元 X300=75,000,000 元,合計值(
                a)+(b)=(c) 為 275,000,000  元,與甲廠商評選項目總評
                分(d)80 分(假設值,按廠商實際得分調整)之商數(c/d) 為
                3,437,500 元,並以此商數與其他投標廠商之商數比較高低,依本
                法第 56 條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四)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得標後,以投標文件內書明之提前竣工日數訂定
                履約期限,並載明實際履約結果未依契約約定提前竣工者,每遲延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之逾期違約金為_________ 元(參
                考策略一之計算方式,將金額載明於招標文件)。如較約定提前竣
                工日更為提前竣工者,每更為提前竣工 1  日(日曆天,每日算 1
                日),發給與上開金額相同(或機關載明之其他金額)之獎勵金。
                獎勵金總額上限為_________ 元(可支用於獎勵金之預算;未填上
                限者,不適用獎勵金措施)。每日獎勵金不得逾每日逾期違約金。
          (五)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以招標文件所載履約
                期限訂約,並適用上開逾期違約金及獎勵金之措施。招標文件載明
                之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獎勵金寬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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