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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41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29、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2、3 條
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
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
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
          大樓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行 98 年 10 月 5  日總產自用字第 0980039319 號及同年 9
              月 23 日總產自用字第 0980037492 號函。
          二、詢個案大樓,住戶包括機關及廠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管理負
              責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
              擔者,不適用採購法。惟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機關依法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並由機關辦理修繕者,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本會 88 年
              11  月 16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7844  號函併請查閱(均公開於
              本會網站)。
正    本:臺灣土地銀行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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