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廠商承攬政府機關之契約所辦理之貸款,可將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並經 招標機關權責核處同意後,將契約金額匯入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
主 旨:關於 貴會建議招標機關得出具書面承諾正本,同意對於契約或訂單款項 之交付,直接撥入借款企業在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9 月 10 日全授字第 0980001835B 號函。 二、中小企業廠商於承攬政府(公營)機關之各項銷售合約、契約或訂單 所辦理之週轉貸款時,如廠商將其與銀行簽訂之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 ,且機關同意訂約廠商之請求,將相關契約金額匯入該廠商於授信銀 行之指定帳戶者,實務上尚屬可行。至於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 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 本於權責核處。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