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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06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9、68 條
旨:
廠商承攬政府機關之契約所辦理之貸款,可將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並經
招標機關權責核處同意後,將契約金額匯入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

主    旨:關於  貴會建議招標機關得出具書面承諾正本,同意對於契約或訂單款項
          之交付,直接撥入借款企業在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9  月 10 日全授字第 0980001835B  號函。
          二、中小企業廠商於承攬政府(公營)機關之各項銷售合約、契約或訂單
              所辦理之週轉貸款時,如廠商將其與銀行簽訂之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
              ,且機關同意訂約廠商之請求,將相關契約金額匯入該廠商於授信銀
              行之指定帳戶者,實務上尚屬可行。至於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
              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
              本於權責核處。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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