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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3957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2、70、72 條
招標期限標準 第 4-1 條
旨:
為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修正相關採購規定,以提升機關辦理採購效率,
並仍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以維護公共工程品質,其採購人員亦
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

主    旨:各機關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請注意效率、
          品質與清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行政院劉院長於 98 年 4  月 16 日第 3140 次院會提示:「除了要
              重視工程效率外,清廉、品質也要能同時兼顧」。
          二、為有效貫徹院長指示效率、品質及清廉之施政主軸,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工程管字第 09800217750  號函頒「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
              ,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送院屬相關機關及各縣
              市政府參照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同時要求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加強施工查核,以確保工程品質。
          三、針對旨揭採購事項,請各機關注意下列事項:
          (一)效率方面:為提升各機關辦理採購效率,本會已修正「特別採購招
                標決標處理辦法」、「招標期限標準」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
                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研提「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
                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並於 98 年 8  月
                28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80038510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送各
                機關在案。
          (二)品質方面:機關辦理旨揭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仍應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70 條規定,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
                、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機關並應依本法第 72 條及契約規定辦理驗收,維護公共工程品質
                。
          (三)清廉方面:查依本法第 112  條所訂「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浪費國家資源。六
                、未公正辦理採購。……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
                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
                、履約管理或驗收。……」。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仍應注意上開
                準則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
          、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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