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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395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6 條
旨: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未依第 102  條刊登於公報前,原終止廠商如再次進
行投標而得標者,該招標機關得於招標契約上依同法第 6  條之規定,自
行寫明雙方權利義務之關係

主    旨:關於依約終止契約之原廠商,未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前,如參加機關辦理該重行招標標案投標並得標時,該案後
          續履約管理權利義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9  月 4  日基港工事字第 0981610463 號函。
          二、貴局如擬於重行招標案之招標文件,針對原終止契約廠商可能再次得
              標之情形,預為載明該廠商如再次得標時,與貴局之權利義務關係,
              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另來函所
              述,多涉原契約終止後損害賠償、逾期罰款等事項,其與重行招標案
              屬不同契約,應依民法「損害賠償」、「抵銷」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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