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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3873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9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
旨:
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並依各
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視其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有身障廠商時則應優
先決標

主    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本會 98 年 7  月 21 日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競合時之適用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保法)第 69 條及優先採購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先採購
              辦法),機關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下稱身障廠
              商)所生產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內政部公告之項目為準),
              由身障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須占該機關年度採購該物品
              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率達 5%以上。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下稱原民法)第 11 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
              額之採購,除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下稱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
              。
          三、按原民法第 11 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之情形,應屬投標廠商及
              決標廠商「適格」之問題,亦即除有原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所定原
              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該情形與身保法第 69 條規定,係在所有
              投標廠商均適格下,「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之情形有別。
          四、準此,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
              式辦理:
          (一)第 1  種:第 1  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
                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 2  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
                達 3  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 3  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 1  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
                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
                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
                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 2  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
                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 2  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
                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 69 條及優先採購辦
                法第 4  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二)第 2  種:
                1.第 1  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
                  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 2  次招標。第 2  次開放全部廠商投
                  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
                  保法第 69 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 4  條規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
                2.上開第 1  次公告結果未達 3  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
                  辦法第 3  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
                  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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