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並依各 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視其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有身障廠商時則應優 先決標
主 旨: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本會 98 年 7 月 21 日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競合時之適用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保法)第 69 條及優先採購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先採購 辦法),機關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下稱身障廠 商)所生產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內政部公告之項目為準), 由身障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須占該機關年度採購該物品 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率達 5%以上。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下稱原民法)第 11 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 額之採購,除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下稱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 。 三、按原民法第 11 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之情形,應屬投標廠商及 決標廠商「適格」之問題,亦即除有原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所定原 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該情形與身保法第 69 條規定,係在所有 投標廠商均適格下,「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之情形有別。 四、準此,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 式辦理: (一)第 1 種:第 1 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 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 2 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 達 3 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 3 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 1 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 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 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 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 2 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 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 2 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 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 69 條及優先採購辦 法第 4 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二)第 2 種: 1.第 1 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 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 2 次招標。第 2 次開放全部廠商投 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 保法第 69 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 4 條規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 2.上開第 1 次公告結果未達 3 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 辦法第 3 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 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