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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385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11、13、22、26、36、37、46、48、52、53、58、61、62、70、72、9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23-1、56 條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
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
施
主    旨: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
          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提升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效率,本會研提相關措施
              及參考範例如主旨,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
          二、旨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
              作業範例」,前經本會 92 年 9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98611
              號函送各機關在案。此次配合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
              9800377900  號令發布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  條
              ,刪除該條第 1  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
              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之規定,爰修正旨揭
              作業範例相關內容。本次修正重點:
          (一)修正作業範例「參、選擇採購對象一、」。
          (二)修正附表項次二。
          (三)修正附圖,以不公告方式選擇採購對象之限制性招標作業方式。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
          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
          、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行政院、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
          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附  件 1: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七條

主    旨: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請依說明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一、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4  年 5,000
              億計畫,本會已陸續分赴各縣市政府進行訪查,另並洽請行政院東部
              、中部、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邀集各地方、民意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
              座談會,聽取各界建言。
          二、惟地方政府屢有反映,有因地方民意機關未能及時通過追加減預算,
              致中央機關無法將預算撥付地方;主(會)計單位因預算尚未經地方
              民意機關審議,不同意機關先行招標,影響採購效率。就該等情形,
              現行已有可處理之規定,本會說明如下:
          (一)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
                依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2  月 8  日院授主忠六字第 0960000862 
                號函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行政院主計處 9
                1 年 11 月 27 日處實一字第 091006580  號函(如附件 1),併
                請參閱。
          (二)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於法有據:
                1.依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11 月 26 日處忠七字第 0970006288 號
                  書函說明二之(二)已敘明「…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
                  辦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意見妥處。」(如附件 2,公開於本會網站)。
                2.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末段已有「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規定。於招標文件
                  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
                  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
                  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本會 98 年 2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73660 號及 98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
                  字第 09800079110 號 2  函,已有釋例。
                3.本會 98 年 3  月 13 日工程管字第 09800076340  號函(諒悉
                  )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其中於善用發包策略下已有可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
                  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措施,以利工程提前執行。
          三、為利獎勵推動 4  年 5,000  億計畫有功人員管控計畫執行進度,行
              政院 98 年 7  月 13 日院授工管字第 09800307620 號函訂頒「98 
              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已有就 98 年度振
              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及其所屬工程,如全年度預算執行進度
              達一定比率或未達一定比率者,將予以獎勵或懲處之規定。機關辦理
              4 年 5,000  億計畫,應積極處理、勇於任事,並可參考本會 98 年
              3 月 13 日函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
              案」所提工程計畫審議機制、善用發包策略、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砂石土方因應機制、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加
              速爭議處理機能等七大方案,以利相關計畫如期如質執行,並收振興
              經濟之效。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

附  件 3: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
          ┌──┬────┬──────┬────────────┬──┐
          │項次│機關別  │影響因素    │因應方式                │備註│
          │    │        │            │                        │    │
          │    │        │            │                        │    │
          ├──┼────┼──────┼────────────┼──┤
          │1   │主會計單│1.機關於簽辦│1.會稿時就預算來源及預算│    │
          │    │位      │  採購會稿時│  科目進行會審,其餘實質│    │
          │    │        │  ,除審查會│  採購內容,除發現違反法│    │
          │    │        │  計業務外,│  令情形者外,建議尊重主│    │
          │    │        │  並審查採購│  辦單位意見。          │    │
          │    │        │  實質內容。│2.對於預算來源尚未完成法│    │
          │    │        │2.要求機關於│  定程序者,可附條件「預│    │
          │    │        │  預算未經縣│  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    │
          │    │        │  市議會審查│  先保留決標」,先行上網│    │
          │    │        │  通過前,不│  招標,保留決標。行政院│    │
          │    │        │  得上網招標│  主計處 98 年 8  月 20 │    │
          │    │        │  。        │  日處會三字第 098000507│    │
          │    │        │            │  4A  號函已有說明(公布│    │
          │    │        │            │  於工程會網站)。      │    │
          ├──┼────┼──────┼────────────┼──┤
          │2   │政風單位│機關於簽辦採│建議除有受理檢舉案件進行│    │
          │    │        │購會稿時,以│必要調查,或發現違反法令│    │
          │    │        │防弊角度審查│情形者外,其餘實質採購內│    │
          │    │        │採購實質內容│容,建議尊重主辦單位意見│    │
          │    │        │。          │,並給予適當協助。      │    │
          ├──┼────┼──────┼────────────┼──┤
          │3   │審計單位│對於採購法之│於審計稽核時,對於採購法│    │
          │    │        │解讀與認知,│之解讀,建議以採購法主管│    │
          │    │        │與採購法主管│機關解釋為依歸。如有疑義│    │
          │    │        │機關不一致,│,可洽工程會提供意見。  │    │
          │    │        │致機關辦理採│                        │    │
          │    │        │購時不敢勇於│                        │    │
          │    │        │任事。      │                        │    │
          ├──┼────┼──────┼────────────┼──┤
          │4   │主辦機關│對於「特別採│各機關依「特別採購招標決│    │
          │    │        │購招標決標處│標處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
          │    │        │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採購,可參考│    │
          │    │        │條及第 6  條│工程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    │
          │    │        │執行程序不熟│處理辦法範例」辦理,如有│    │
          │    │        │悉。        │執行疑義,可洽工程會提供│    │
          │    │        │            │意見。                  │    │
          └──┴────┴──────┴────────────┴──┘

附  件 4: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
          壹、加速災後工程採購執行方式:
          一、屬需緊急處理之採購:
          (一)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或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者:
               1、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
                  辦理採購,且確有必要之情形,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就個案敘
                    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
                    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邀請比價對象得為過
                    去表現優良之廠商,或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內之廠商
                    。
              (2) 如未採比價方式辦理者,應敘明正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核准後方得採議價方式辦理,以備查考。
               2、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
                  之採購事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並參考工程會「特別採
                  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範例」辦理。「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已修正刪除原第 6  條第 1  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
          (二)工程會頃修正「招標期限標準」,增訂機關辦理 100  萬元以上之
                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規定之一般期限辦理不符合需要者,等標
                期得以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 10 日,以提升採購效率。
          (三)工程會頃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增訂
                各機關辦理採購不適用本要點之情形,以提升採購效率。
          二、一般性工程:
          (一)採購策略
               1、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為縮短執行時程,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
                  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宜善用統包方式辦
                  理招標,將設計與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設計及施工
                  期程;或採用同步施工方式,將工程計畫適當的分標,分階段進
                  行設計與施工,俾縮短重疊等待設計的時程。
               2、各項工程可考量公共利益,在合理範圍內予以縮短工期,並於編
                  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合理反映廠商因壓縮工期趕工所增加之施工
                  費用,提高趕工誘因,以縮短施工期限。另可考量在不超過預算
                  額度及履約期限合理訂定之前提下,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提前完
                  工每日獎勵金及逾期履約每日違約金之規定。對於已決標之工程
                  未訂有獎勵金及違約金相關規定者,機關得參考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令頒之「公共工程趕工
                  實施要點」,評估是否有依該要點辦理趕工之必要。
               3、主辦機關如確無能力執行重大工程,得考量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PCM ),使其成為主辦機關之分身,協助推動標案;或考量運用
                  退休工程專業人力,工程會已建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9  職等
                  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各機關可逕洽協助辦理工程查核、
                  災後復建勘災或提供諮詢。
          (二)預算、底價之訂定及調整
               1、招標機關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應合理化,避免發生重複流廢標之
                  情形,可參考工程會依採購法第 11 條規定建立之價格資料庫,
                  依最新物價資訊編列預算及底價(註:工程會定期發布營建物價
                  資訊,其中有關大宗資材部分每週更新)。
               2、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
                  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訂定底價。
               3、合理編列預算及底價,避免低價搶標。工程底價如任意刪減,造
                  成偏低不合理者,除無法決標外,亦可能造成低價決標影響工程
                  進度與品質。
               4、預算額度不足之情形,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之前提下,
                  調整工程內容或就重要之項目先行採購。
               5、如仍預算不足,得依規定在相關經費內勻支及流用辦理。
          (三)招標決標
               1、各施工階段控管里程碑訂入契約控管執行,逾里程碑期限納入處
                  罰條款。
               2、考量工程之特性,善用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後續擴
                  充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屆時即得據以辦理,例如:追加採購數量。
               3、採用工料分離採購,對於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且物價變動較
                  劇之工程材料,各部會得指定工程主辦機關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
                  廠商使用。例如 97 年度鋼筋價格大幅上漲,如併同工程招標影
                  響廠商投標意願,可採由機關供料方式辦理。
               4、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得參考工程會相關函釋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中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視個案特性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以利契約雙方之合理分擔物價漲跌風險。
               5、經第 1  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如計
                  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可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
                  及其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3 條之 1  規定,不另公
                  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
                  以比價方式辦理,名單可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
               6、機關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其
                  邀請對象之選定,可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請至工
                  程會網站首頁> 政府採購> 採購資訊中心> 民間廠商> 其他(h-
                  ttp://www.pcc.gov.tw/pccap2/FMGRfrontend/DownloadQuoteF-
                  ile.do?fileCode=F2009080067)。
               7、經第 1  次公告招標結果,有 1  或 2  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或
                  開標結果廢標之案件,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依採購法第 4
                  8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僅 1  家廠商投標亦
                  辦理開標。
               8、決標時,就工程特性參採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超底價決標之
                  規定,亦即洽廠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
                  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在不超過底價 8% 之範圍內,超底價決標。查核金額以上
                  之採購,超過底價 4% 者,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9、善用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 1
                  年期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決標予 2  家以上廠商)。
              10、執行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對於投標價低於 80%  者,嚴格審查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
                  廠商未能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
                  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三、重建工程預算未通過前可先上網招標:「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
              例」特別預算未完成立法前,為期加速執行,各機關可先著手完成招
              標前之各項前置作業後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
              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
              標,以利工程加速執行。工程會 98 年 7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8
              00332951  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 98 年 8  月 20 日處會三字第 098
              0005074A  號函(如附件 1,皆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查閱。
          貳、諮詢機制:
          一、緊急諮詢窗口:工程會企劃處傅副處長兆書(電話:02-87897559)
              。
          二、一般諮詢窗口:工程會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電話:02-87897647~7
              650)。
          三、傳真諮詢窗口:以加蓋單位戳章之傳真文件諮詢(格式如附件 2,傳
              真號碼:02-87897604)

附  件 5: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98 年 8  月 27 日修正版

          壹、適用法規: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二、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
          貳、採購前簽辦作業
          一、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首長)核准確
              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二、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
              法第 2  章招標及第 3  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其得採行之措
              施,如第參點至第伍點。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
              理由,簽報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參、選擇採購對象
          一、採限制性招標,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
          二、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工程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
              需要合理訂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其等標期亦可縮短
              。
          三、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允許被拒絕往來廠商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肆、準備招標文件:
          一、招標文件明定需求產品、規格、數量、工作範圍、交貨條件(含期限
              、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條件;數量不確定者,載明預
              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議之。
          二、訂定技術規格得不適用本法第 26 條規定;訂定廠商資格得不適用本
              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正當性,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三、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四、不及製作招標文件者,得以相關詢價、報價或估價單代之。
          伍、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
          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其開標作業之彈性處理,視首長核准文件載明不
              適用之條文而定。例如縮短等標期;廠商家數不受限制;得補正投標
              文件內容;或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開標。
          二、決標原則以(複數決標、非複數決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最低標、最有利標)搭配組合。採最有利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但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仍適用本法第 94 條規定;其不訂底價者,
              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得不受限制,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
              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三、採最低標決標者,總報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第 58 條及「依政
              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辦理。
          四、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報價在底價以內
              決標;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  次限制;超底價決標得不受百分之八限
              制;查核金額以上之超底價決標,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採不訂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報價合理即得決
              標;建議減價金額得由主持決標人員訂定;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  次
              限制;逾建議減價金額仍得決標。
          六、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彈性處理評選及協商程序。
          七、公告金額以上,仍應依本法第 61 條規定,於決標日起 30 日內刊登
              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仍應依本法第
              62  條規定,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八、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未能適時完成採購程序者,應
              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陸、監辦作業
          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應依本法第 1
              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辦理監辦作業。
          二、查核金額以上,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機關
              自辦。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
              事後再報備。
          三、公告金額以上,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採
              書面審核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四、未達公告金額,依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訂定之辦法,得採書面審核
              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五、通知監辦,得以電話為之,並以書面補文或作成紀錄。
          柒、履約管理與驗收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作為履約之
              依據。
          二、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依本法第 70 條規定,辦理分段查驗,查驗
              結果供驗收之用。各階段的點收、檢驗、開箱、分送等作業,均應製
              作完整紀錄以釐清責任。
          三、承辦驗收單位應依規定簽請首長指派適當人員主驗,確實依契約規定
              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始可交付使用;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符合
              本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者,得經首長核准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
              上,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須先行使用者,亦應先行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作為驗收之用。
          捌、機關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流程圖詳
              如附圖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2 年 9  月 30 日工程企
  字第 09200398611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5  日工程企
  字第 09300262210  號函,所附作業範例部分修正。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4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
  字第 09400265410  號函,所附作業範例部分修正。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2  日工程企
  字第 09700409140  號函,說明二部分修正。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8 年 7  月 24 日工程企
  字第 09800330080  號函,所附作業範例部分修正。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12 日工程企
  字第 09800358240  號函,所附作業範例部分修正。
相關圖表:附件2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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