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因應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應由原住民承包,並對身心障礙或原住民之災民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採限 制性招標,且應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
主 旨: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 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旨揭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 公告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工程,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 其施行細則第 9 條所定情形),不在此限。 (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災民 身分為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個人者,購買其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 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依行政院 91 年 12 月 23 日院授工術字第 09100557730 號函頒 「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 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站),僱用在地災民。 (四)得標廠商為公司、法人或團體者,請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 民。 (五)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本法 招標、決標之規定」,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5 條確有 緊急處置必要之採購,可參酌本會 94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65410 號函訂頒之「機關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第肆點之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廠 商資格得不適用本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 正當性,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並鼓勵得標廠商優先 僱用當地災民。 二、副本抄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請建置災民就業媒合機制以利機關利 用,並請提供災民相關技能訓練。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 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