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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368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22、36、37 條
旨:
因應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應由原住民承包,並對身心障礙或原住民之災民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採限
制性招標,且應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

主    旨: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
          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旨揭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
                公告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工程,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
                其施行細則第 9  條所定情形),不在此限。
          (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災民
                身分為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個人者,購買其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
                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依行政院 91 年 12 月 23 日院授工術字第 09100557730  號函頒
                「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
                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站),僱用在地災民。
          (四)得標廠商為公司、法人或團體者,請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
                民。
          (五)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本法
                招標、決標之規定」,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5  條確有
                緊急處置必要之採購,可參酌本會 94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65410 號函訂頒之「機關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第肆點之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廠
                商資格得不適用本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
                正當性,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並鼓勵得標廠商優先
                僱用當地災民。
          二、副本抄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請建置災民就業媒合機制以利機關利
              用,並請提供災民相關技能訓練。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
          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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