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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253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4、56、63 條
統包實施辦法 第 2、6 條
旨:
檢送「如何防止統包舞弊」資料,機關辦理統包,應先行評估並考量統包
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能力,相關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應
載明於機關需求書中,機關對於統包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
同時負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單位監造不當等處罰責任

主    旨:檢送本會研析「如何防止統包舞弊」資料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    明: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7 次全體委員會議王委員幸
          男質詢事項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
          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
          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如何防止統包舞弊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
              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第 1  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
              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問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
              約辦理招標(第 2  項)。「統包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機關以
              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下列事項:(一)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
              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
              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二)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二、機關採統包方式將設計及施工併於同一契約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負
              責細部設計,並將設計成果履行實現,具有貫徹設計理念、激發廠商
              創意、提高廠商引進新技術誘因及發揮廠商履約能力,機關如運用得
              宜,可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並縮短工期。惟因部分機關不熟悉統包作
              業方式,致發生招標前率備不足及招標文件內容未臻完善等情形,使
              統包未能發揮預期效果,甚至衍生相關缺失。
          三、據工程會統計,97  年度地方政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總件數為 1
              63  件,占該年度統包總件數(383 件)42.6%及政府採購件數(19
              3,304 件)0.08%;總金額約為新台幣 154.3  億元,占該年度以統
              包方式辦理採購之總金額(669.3 億元)23.1%及政府採購總金額(
              1 兆 3,027  億元)1.2% 。其中以苗栗縣政府(16  件、決標金額
              合計 47.1 億元)、台北市政府(32  件、決標金額合計 24.5 億元
              )、台北縣政府(15  件、決標金額合計 22.4 億元)所占件數、金
              額比率較多。
          四、為確保各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辦理統包作業,工程會業於 9
              5 年 5  月 19 日訂頒「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
              手冊」,以避免各機關濫用及誤用統包。例如農路、步道施築、道路
              鋪面等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之工程,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
              招標機關應依採購法第 24 條、統包實施辦法及上開作業須知之規定
              ,依內部審查作業機制確實評估後,方得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五、為達到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之目的,工程會於 98 年 3  月 23 
              日召開「如何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以及健全統包等作業機制座談會」
              ,於會中說明如何提升採購發包效率與品質,及善用採購法中統包等
              各類發包作業機制,並由與會專家分享相關案例,希望借重與會者之
              統包成功經驗,探討如何健全統包機制,以利機關與統包廠商在設計
              、施工、監造作業等範疇均可順利運作。另於 98 年 5  月 19 日發
              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作為機關訂定統包工程契約之參考。
          六、辦理統包應注意事項:
              1.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統包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
                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
                。
              2.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
                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
                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廠商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
                工品質不佳等缺失。
              3.機關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應於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據
                以撰寫機關需求書,並將本辦法第 6  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
                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
                其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並納
                入為評選項目,落實審查。
              4.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統包案件,應依採購法第 56 條、「最有利標
                評選辦法」規定辦理,妥善利用協商程序,並確定廠商價格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方得決定最有利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
                ,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標價之
                合理性完整性,並避免訂定固定決標金額。
              5.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
                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
                定之下限期限定之。
              6.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應落實履約階段之設計審查作業,避免發生廠
                商圖說過於簡略、缺漏,而機關仍接受其圖說並同意施工之情形。
              7.機關對於統包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統包案件應加強稽核、
                查核。
              8.如屬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或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物採購,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
                ,應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
                規定,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其他採購,機關得視
                性質、規模等特性,依前開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9.機關辦理統包工程,如有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單位監造不當
                情形,除依採購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追償機關遭受之損害外,
                其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者,機關應依本會 95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0  號函及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報
                各該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10.其他相關函釋:
             (1)93  年 4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164220  號函:檢送統包
                  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供機關參考。
             (2)95  年 3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90960  號函:為提醒廠
                  商參與工程能先行瞭解相關法令,熟知廠商之責任,機關應要求
                  廠商於投標時及開工前,依實際情形分別檢附負責人、受聘於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對採購及相關法令明定之法律責任已有瞭解之切結書,以預防
                  及減少履約爭議之發生。
             (3)95  年 4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18270  號函:各機關辦
                  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本會 91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術字第 09100539690  號函頒「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
                  理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參考本會訂頒「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
                  品質管理參考手冊」。
             (4)95  年 5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63860  號函:對於技術
                  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
                  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
                  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
                  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
             (5)95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0400  號函:為避免統
                  包案件廠商報價浮濫,各機關於決標前應審慎評估廠商報價金額
                  之合理性,決標後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設計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
                  查時,應就各項目之單價,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核實審查
                  ,確認無不合理情形後,廠商始得據以施工、供應或安裝。機關
                  或其指定機構依上開原則審查廠商之單價,如發現部分單價有偏
                  高不合理之情形,應洽減之。
             (6)96  年 10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13940  號函:機關辦理
                  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
                  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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