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 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主 旨: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6 月 3 日冷師全聯會字第 98-042 號函。 二、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 技師科別、姓名者,因該文件須納入契約,爰於履約中,除有特殊情 形並有正當理由,且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 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本會 95 年 8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5040 號函已有釋例。 正 本: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