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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244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3、34、43、65、67、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
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主    旨: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6  月 3  日冷師全聯會字第 98-042 號函。
          二、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
              技師科別、姓名者,因該文件須納入契約,爰於履約中,除有特殊情
              形並有正當理由,且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
              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本會 95 年 8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5040  號函已有釋例。
正    本: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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