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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230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96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 22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
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但不得排除提供非環
保產品之廠商參與投標
          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
          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6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
              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
              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
              源者,亦同【第 1  項】。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
              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第 2  項】。前二項產品之
              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
          二、依本法第 96 條第 3  項所訂之「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產品)包括
              下列 3  類:
          (一)第 1  類:指該產品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
                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取得該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
                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本辦法第
                3 條請查閱,例如:環保標章產品)。
          (二)第 2  類: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
                署認定該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
                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 4
                條請查閱)。
          (三)第 3  類: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
                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發給證明文件者(本辦法第 6  條請查閱,
                例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              
          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文件明定相關事項,且不得排除提供
              非環保產品之廠商參與投標;有關採行優先決標予提供環保產品廠商
              或允許價差優惠方式,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由機關擇一辦理。另
              請注意本法第 26 條(規格之訂定)及本辦法第 9  條(不適用之採
              購)規定。
          四、目前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http://sucon.pcc.gov.tw/)已提
              供多種環保產品供各機關上網選購(包括冷氣機、高效率省能照明裝
              置、熱水機、省水馬桶及小便自動沖水器、水龍頭及蓮蓬頭等),各
              機關如有需求得逕登入該系統,點選商品進階查詢功能辦理訂購作業
              。
          五、另環保署主管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2 條已明定「為促進資源回收
              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
              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
              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第 1  項】。前項應
              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
              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 2  項】。」前開應優
              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請查閱該署 94 年 8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60342 號公告(公開於該署綠色生活資訊
              網)。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
          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
          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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