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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213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有關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監辦人員應於完成
監辦後於紀錄簽名,其所稱「簽名」按民法規定,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
效力,故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之「簽章」欄
位則無修改必要

主    旨:貴府建議修訂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內容乙
          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5  月 15 日府政一字第 0983015708 號函。
          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3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查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
              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7  條所稱「簽名」,依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爰
              旨揭紀錄表「簽章」欄位,尚無修改之必要。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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