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學校辦理採購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工程會函釋邀請家長代表擔 任外聘評選委員,而評選委員係屬刑法第 10 條所指公務員適用範圍,應 簽具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主 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 明:一、關於最近媒體一再報導部分家長反映希望擔任學校採購案之評選委員 乙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及本會 97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310 號函,利用 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或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 選專家學者;如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 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學校遴聘家長代表擔任 評選委員,因家長非學校之教職員,屬外聘評選委員性質,爰學校依 上開規定邀請家長代表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尚無不可。 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規 定,評選委員會依法成立,法定任務為辦理廠商評選,故評選委員係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 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併請查閱法務部 96 年 4 月 4 日法檢決 字第 0960801136 號函(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 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 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為避免過去部分採 購個案發生弊端,評選委員遭檢調單位調查、起訴,以致發生評選委 員遭污名化之情形,並不利於公共工程整體採購環境,爰擬具旨揭切 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檢決字第 0960801136 號 主 旨:就貴會函詢有關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4870 號函。 二、按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最高行 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625 號裁定足資參照。是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傳體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採購事務者,或上開機關人員以外,根據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且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其係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公務員。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政風司、本部檢察司
1.本筆資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工程企字 第 09900184510 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 資料庫建議名單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