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6979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2034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1 條
招標期限標準 第 7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區)開發、出售(租)及管理審查總顧問」採購案投標須知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5  月 7  日府城開字第 0980075600 號函。
          二、目前我國尚未簽署有關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依「外國廠
              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
              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爰關
              於旨案如擬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屬  貴府權責,請本權責
              核處。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貴府如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適用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併請參
              閱本會 88 年 8  月 30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2328  號函及 97
              年 9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420  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
              )。
正    本:嘉義縣政府
副    本:美商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