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區)開發、出售(租)及管理審查總顧問」採購案投標須知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5 月 7 日府城開字第 0980075600 號函。 二、目前我國尚未簽署有關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依「外國廠 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 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爰關 於旨案如擬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屬 貴府權責,請本權責 核處。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貴府如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適用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併請參 閱本會 88 年 8 月 30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2328 號函及 97 年 9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420 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 )。 正 本:嘉義縣政府 副 本:美商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