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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202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27、36、37、50、51、61、93-1 條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決標,為避免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供機關上網查詢、確認
投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情形;另為提升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針對查核不良廠商,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相關工
程人員責任

全文內容:一、復  貴部 98 年 5  月 11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80001726 號函。
          二、目前系統介接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機關辦理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當得標廠商組織型態點選公司或商
                業登記,得標廠商類別點選營造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公司或
                工廠登記者,將出現該型態或類別之廠商資格查詢網址,供機關查
                詢及確認得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之情形,已於
                6 月 1  日完成上線。
          (二)本會正建置決標公告與「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介接功能,透過系統自動檢核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無
                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之情形,預計 6  月底前完成上線。
          (三)有關商業登記及工廠登記,已完成系統介接申請作業,正向行政院
                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台進行系統介接開發測試,預計 99 年 1  月
                1 日上線。
          (四)本會電子投開標及決標作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
                系統」介接,已完成系統介接申請及交換資訊格式確認,程式開發
                已納入本會進行中之第 2  代政府電子採購網,預計 99 年 1  月
                1 日上線,屆時可由程式自動檢核以避免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
                仍得標公共工程之情形。
          三、有關本會施工查核部分,說明如下: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加速汰除不良廠商,本會業函請各工程
                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針對查核成績為丙等之廠商,其所承
                攬之其他公共工程,全數查核,並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機關人員
                、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等責任。如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情事,應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在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另針對品質缺失扣點排行前十名之承攬廠商及監造廠商,亦公告上
                網,並函知機關、相關公會及營建署,作為廠商評鑑及機關評選之
                參考依據。
          (三)本會自 95 年 6  月起,業於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最近
                三年發生重大職災之工程及機關、廠商名單,並公告廠商最近 3  
                年被查核成績,並函各機關將上開情形,納入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
                。
          (四)機關在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營造業工地主任時,本會業
                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進行連結,提供機關比對其是否為合格人員。
          四、有關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部分,說明如下:
          (一)機關於審標時,除要求廠商提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與技師執
                業執照影本外,機關可至本會網站查詢確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現況
                與技師執業情形,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註銷登記證或技師自行停
                業後,仍參與投標。
          (二)技師懲戒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得於審標時查詢技師是否受
                停業處分及相關懲戒資料。
          (三)正規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整合「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開發輸入廠商名稱,即逕出現最近一年決標予該廠商之相關資料
                ,提供機關能迅速瞭解廠商已辦理之技術服務數量,俾供機關辦理
                評選時參酌廠商未來所能提供服務品質並納入評選,與履約時加強
                督導廠商,以維公共工程品質。
          五、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係由機關視採購個案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於招標文件,並依本法第 50 
              條、第 51 條及個案招標文件規定進行審標。同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已明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
              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另
              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 1  項,已可由廠商投標時聲明其
              有無「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
              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之情形,爰投標廠商如有違法(規)營業
              者,應由該廠商自負其責,並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
              規定核處。
          六、本會電子採購系統系統介接規劃原則,仍以普遍性的資格協查,且行
              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台有提供之系統服務為主。考量系統運作效
              能,本會系統實無法為全國各種法規所定廠商設立、登記情形代勞,
              此亦非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61 條、第 93 條之 1  建置電子採
              購系統之本意。
正    本:審計部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一科、三科、四科、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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