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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148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5、6 條
預算法 第 52 條
旨:
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時所作之通案決議,如可認
為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則具有法律拘束力
          ,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4  月 8  日經人字第 09803656531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所揭立法院審查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
              關 貴部主管決議二,參照行政院秘書長 93 年 6  月 8  日院臺規
              字第 0930085992 號函釋示,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
              所為之通案決議,依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
              件或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爰上開決議如屬通案決議,可認係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而有
              法律拘束力。本會 94 年 10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376610  號
              致 貴部函,併請查閱。
          三、所詢疑義,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關於 貴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擔任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不含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者)之負責人、理(董)事、監事、主
                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時,不得補助或委任該單
                位執行其申請補助或承攬委託案件乙節,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之規定,併請查閱本會 8
                8 年 12 月 29 日(88)工程企字第 8822036  號函釋例(上開函
                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另關於針對有退休人員擔任前述法人重要職務之單位,貴部暨所屬
                機關應訂定審查機制,並向立法院報告乙節,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訂有相關規定。
          (三)至於上開決議是否違反本法第 6  條或其相關規定乙節,依該決議
                內容所示,既係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所作決議,似尚無違反本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經濟部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8  日
          經人字第 09803656531  號
主    旨:為立法院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本部主管決議內容是否
          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一案,請 查照釋復。
說    明:一、查「政府採購法」第 6  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二、立法院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有關本部主管決議二:「
              經濟部暨所屬機關受理一般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含政府投資
              或捐助成立者)申請補助或承攬委託案件,須審核其負責人、理(董
              )事、監事、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是否由經濟
              部暨所屬機關現職或退休人員擔任,如有現職人員時,則不得補助或
              委任該單位執行,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另針對有退休人員擔任前述重
              要職務之單位,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應訂定審查機制,並向立法院報告
              ,以避免圖利特定團體或人士。」
          三、茲因本部暨所屬行政機關對於法人之承攬委託案件,均依「政府採購
              法」之規範程序辦理。是以,前開立法院決議事項,是否有違「政府
              採購法」第 6  條或其相關規定之虞,惠請釋復。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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