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於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許可範圍內,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就尚未 公告招標之採購,應按採購法規定載明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情形於招標 文件,未決標之採購亦應按同法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說 明: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 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於 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二、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辦 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蕭副總統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