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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83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3、52 條
旨:
於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許可範圍內,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就尚未
公告招標之採購,應按採購法規定載明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情形於招標
文件,未決標之採購亦應按同法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說    明: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
          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於
              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二、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辦
              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蕭副總統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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