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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65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7、26、43、6、74 條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目前僅開放我國廠商及產品投標,即使未來通過申請加
入 GPA  後,仍應就未適用 GPA  案件採購國產品,如廠商對機關辦理採
購,認有違反法令,得依採購法第 6  章規定辦理異議、申訴
          應落實優先採購國內企業生產製造之產品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8 年 2  月 17 日台區玻業字第 09-014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
              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第 1  項)。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
              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另
              依該條所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
              外國廠商參與。」準此,因我國目前尚未與其他國家簽署開放政府採
              購市場之條約協定,採購機關得僅開放我國廠商及產品投標。
          三、我國雖於 97 年 12 月 9  日獲得 WTO  政府採購委員會通過我國申
              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 ,惟仍須待完成國內立法院審議通過,
              總統批准,再通知 WTO  秘書長後 30 天生效。由於 GPA  僅開放部
              分機關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並非全面開放,故即使未來對我國生效
              後,採購機關仍得就不適用 GPA  之案件,採購國產品。建議各機關
              對於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另機關對於已公告招標但尚未決標之採購,應
              同前款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並以書面通知參與投標廠
              商。
          四、旨揭優先採購國內產製產品之建議,建議各機關就個案特性斟酌採行
              。本會 96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37630  號函(如附件
              )併請參閱。
          五、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在規劃設計時,卻採用國外進口玻璃之規範」乙
              節,如屬政府採購案,似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6  條限制競爭之虞。  貴會所屬會員如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
              反法令,採購法第 6  章已有得異議、申訴之規定,請參酌辦理。
正    本: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
副    本:交通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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