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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55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6、50、52 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9 條
營造業法 第 23、56 條
旨:
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時,若招標文件
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反之若招標文件未載明
者,則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
          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 98 年 2  月 12 日內授營中字第 0980012502 號函辦理,
              該函影本如附件。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
              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
              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
                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
                關規定處理。
          三、副本抄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兼復貴處 97 年 12 月 23 
              日第 1202 號傳真文件。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
          網站)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氏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內授營中字第 0980012502 號
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
          程造價限額時之決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8 年 1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5240  號函。
          二、查「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係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
              定訂定之,如違反該條第 1  項規定者,則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按其
              情節經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合先敘明。至
              公共工程投標時,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
              價限額時之決標疑義部分,因事涉採購法及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仍
              還請主政。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臺灣電力股份限公司、本署建築管理組、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營建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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