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時,若招標文件 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反之若招標文件未載明 者,則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 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 98 年 2 月 12 日內授營中字第 0980012502 號函辦理, 該函影本如附件。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 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 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 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 關規定處理。 三、副本抄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兼復貴處 97 年 12 月 23 日第 1202 號傳真文件。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 網站)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氏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內授營中字第 0980012502 號 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 程造價限額時之決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8 年 1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5240 號函。 二、查「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係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 定訂定之,如違反該條第 1 項規定者,則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按其 情節經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合先敘明。至 公共工程投標時,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 價限額時之決標疑義部分,因事涉採購法及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仍 還請主政。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臺灣電力股份限公司、本署建築管理組、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營建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