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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505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75 條
旨:
部分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
證「必須註明納骨箱」之字樣,與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及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有違
          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乙案,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請  查照。
說    明:一、檢附○○企業社 98 年 2  月 4  日(岩)字第 098001 號函影本(
              含行文機關之招標公告)乙份。
          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廠商資格及營業項目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例如
              第 3  條第 4  項)之規定。本會 89 年 3  月 17 日(89)工程企
              字第 89007116 號函釋例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企業社
              來函所述部分鄉鎮市公所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證「必須註明納骨箱
              」之字樣,與上開規定有違,請各機關勿犯類似錯誤。
          三、副本抄致○○企業社: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
              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政府採購法第 6  章已有異議、申訴之規定。
              如有該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請依該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正    本:台東縣政府、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高雄縣鳳山市公所
          、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臺南縣麻豆鎮公所、台中縣烏
          日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縣芬園鄉公所、高雄縣彌陀鄉公所
副    本:○○企業社、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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