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部分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 證「必須註明納骨箱」之字樣,與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及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有違
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乙案,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請 查照。 說 明:一、檢附○○企業社 98 年 2 月 4 日(岩)字第 098001 號函影本( 含行文機關之招標公告)乙份。 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廠商資格及營業項目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例如 第 3 條第 4 項)之規定。本會 89 年 3 月 17 日(89)工程企 字第 89007116 號函釋例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企業社 來函所述部分鄉鎮市公所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證「必須註明納骨箱 」之字樣,與上開規定有違,請各機關勿犯類似錯誤。 三、副本抄致○○企業社: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 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政府採購法第 6 章已有異議、申訴之規定。 如有該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請依該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正 本:台東縣政府、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高雄縣鳳山市公所 、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臺南縣麻豆鎮公所、台中縣烏 日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縣芬園鄉公所、高雄縣彌陀鄉公所 副 本:○○企業社、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