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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48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1、22、23、7 條
旨:
經冷凍處理之「冷凍食品(肉品)」,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對於「生
鮮農漁產品」之修法意旨,不在其限制範圍內,故得依據同法第 18 條至
第 23 條規定,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主    旨:貴府所詢「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2  月 9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80000575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
              」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
              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
              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
              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
              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
              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
              」,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
              購效率之情形。另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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