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經冷凍處理之「冷凍食品(肉品)」,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對於「生 鮮農漁產品」之修法意旨,不在其限制範圍內,故得依據同法第 18 條至 第 23 條規定,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主 旨:貴府所詢「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2 月 9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80000575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 」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 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 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 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 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 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 」,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 購效率之情形。另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