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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36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2、6 條
旨:
政府機關擇定採購決標廠商,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為適
當之決定,不得有受賄或索取回扣之情事,如因之觸犯刑事法令,則有採
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之適用
          扣等不法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機關自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廠商擇定請購對象,應以符合機關需要
              為考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為適當之
              採購決定,並得參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滿意度評量統計資
              料。
          二、機關人員如有收賄或索取回扣等不法情形,而觸犯刑事法令者,依本
              法第 112  條所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應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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