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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17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6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因政府採購法第 3  條已有明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即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故 92.01.22 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應停止適用
主    旨:本會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
          ,請  查照。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 3  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
              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
              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
              規定。
          二、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
              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
  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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