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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133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5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旨:
有關招標文件納稅證明審查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尚非屬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第 50、51 條等規定必須查核之事項,又僅以個別商納稅證明文件有欠
稅記載而逕為認定廠商為不合格廠商,亦顯失公平
主    旨:關於  貴處「楓香林遊憩區周邊景觀步道等改善工程」等三工程之委託規
          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之審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8 年 1  月 8  日營金環字第 0980010017 號函。
          二、關於投標文件之審查疑義,包括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投標廠
              商資格規定乙節,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
              )第 50 條、第 51 條、本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三、另查來函所附「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單位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 7
              點所載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涉及納稅證明部分僅記載「最近一期納
              稅證明文件」,廠商究應檢附何種納稅文件,始得認定為有效證明文
              件,及該有效證明文件是否排除有欠稅記載者等,應由機關依招標文
              件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四、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查廠商納稅證明係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下稱認定標準)第 2  條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得
                擇定之投標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屬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事項;又
                依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之事項訂定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二)又查本會 96 年 5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76670  號函釋之
                說明 2  略以:「…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另查財政部 93 年 1
                0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51060  號函釋之說明 2  略以:「
                …網際網路申報繳稅完成時,顯示收件編號、申報日期、已納稅額
                、『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等資料於『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上,供營業人自行列印,做為申報及繳
                稅之證明,與人工申報書收執聯具同等效力。」;又依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5  項規定略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綜上函釋,若干形式之納稅證明文件尚難查證廠商欠稅與否,爰廠
                商「納稅證明」與「無欠稅證明」尚屬有別,本會 96 年 3  月 2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7830  號函已有釋例(上開函釋均公開於
                本會網站)。關於投標廠商有否欠稅乙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尚非屬機關依上開規定必須查核事項,且以個別商納稅證明文件
                有欠稅記載而逕為認定該廠商為不合格廠商,恐有失公平。
正    本: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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