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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001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7、3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政府採購法並無禁止
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主    旨:貴公司擬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8 年 1  月 5  日陸經字第 0970025564 號函諒
              同收悉。
          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 3  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
              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本會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
              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因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
              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本會 98 年 1  月 13 日工程
              企字第 0980001712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予停止適用。
          三、依採購法第 17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
              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
              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茲因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 3  條所
              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
              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
              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
          四、另依說明一陸委會 98 年 1  月 5  日函略以,金酒公司如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
              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之 1  規定之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7  年 9  月 16 日貿服字第 09770207590  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
              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五、旨揭採購,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
              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倘涉及大陸地區
              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
              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
正    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立法委員陳福海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
          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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