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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5368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63、68、70 條
旨:
有關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技
術服務費如何計算規定之補充說明

主    旨:有關本會 97 年 6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182200  號函釋之補充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茲因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7 年 12 月 19 日建師全聯(
              97)字第 0837 號來函表示,各機關針對旨揭函釋有擴張嚴格解釋之
              情形,導致履約爭議無法解決,爰補充說明之。
          二、按旨揭函釋說明三所稱:「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
              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乙節,係
              指「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
              內容並未變更」之情形,爰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如
              有實質變更者,譬如因工程預算調整需變更設計圖說、增作(或變更
              )候選綠建築證書、增作(或變更)水土保持計畫、重新提送都市計
              畫審議等,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辨理契約變更。
          三、又依該函釋,技術服務廠商如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
              件」而增加之工程預算,固不得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惟就該
              項工作言,如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機關仍得認定該技術
              服務廠商已有增加服務成本,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第 19 條、第 24 條規定,予以另加服務費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備    註:本函釋說明三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9 條、第 24
          條於 99 年 1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5300 號令修正為第 31 條、
          第 34 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 106  年 3  月 31 日修正建造
          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其修正理由係基於該金額更貼近市場行情,因該金額已包括工程流標案件
          退回規劃設計廠商重新檢討預算所增加之金額,如予以扣除,反而係以低
          於市場行情之金額計算技術服務費用。爰技術服務契約之建造費用定義為
          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工程預算者,不
          適用本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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