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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492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6 條
營造業法 第 8 條
旨:
為擴大競爭並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增進採
購效率,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 8  條專業工程項目時,勿僅限定專業營
造業

主    旨: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 8  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近來部分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採購,部分招標機關將投標廠商資格限制
              為登記該專業營造業方得投標,由於該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
              商家數過少,引發外界質疑以資格之訂定限制競爭。
          二、為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被質疑之情形
              ,本會曾函請內政部就營造業法權管部分表示意見,經內政部營建署
              97  年 11 月 21 日營署中建字第 0973580682 號函復略以「…營造
              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均可承攬專業工程。…」
          三、為擴大競爭並避免外界疑慮,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 8  條規定專業
              工程項目,基於增進採購效率,可依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45037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說明二內政部函釋內
              容,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
              商家數過少而有競爭性不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
              業營造業。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網站)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工程
  企字第 104003811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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