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保障勞工權益,促使得標廠商切實落實勞動法令,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 案時應參照 96.12.10 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約,提醒該得標 廠商善盡雇主責任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參考本會 96 年 12 月 10 日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定契約,以加強保障勞工權 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為督促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受僱勞工權益,本 會已於 96 年 12 月 10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600501040 號函修正發 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辦,電子檔並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依該增修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4 目之(5 )、第 8 條 第 17 款及第 16 條第 1 款第 13 目規定,機關如發現廠商對其派 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 健康保險、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視個案情形通知 廠商限期改正、暫停給付價金、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通知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另為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為其派至 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及依規定繳納前述保 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會另已擬具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以 97 年 4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152520 號函頒各機關參辦(公開 於本會網站)。 三、爰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上開切結書,並請將本會上開契約範本增修條文 納入契約約定,以避免廠商得標後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其派至機關提 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權益。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 市議會 副 本: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 、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