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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4234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
旨:
為保障勞工權益,促使得標廠商切實落實勞動法令,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
案時應參照 96.12.10 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約,提醒該得標
廠商善盡雇主責任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參考本會 96 年 12 月
          10  日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定契約,以加強保障勞工權
          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為督促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受僱勞工權益,本
              會已於 96 年 12 月 10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600501040  號函修正發
              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辦,電子檔並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依該增修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4  目之(5 )、第 8  條
              第 17 款及第 16 條第 1  款第 13 目規定,機關如發現廠商對其派
              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
              健康保險、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視個案情形通知
              廠商限期改正、暫停給付價金、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通知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另為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為其派至
              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及依規定繳納前述保
              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會另已擬具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以 97 
              年 4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152520  號函頒各機關參辦(公開
              於本會網站)。
          三、爰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上開切結書,並請將本會上開契約範本增修條文
              納入契約約定,以避免廠商得標後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其派至機關提
              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權益。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
          市議會
副    本: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
          、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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