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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414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15、38、39、50、59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
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主    旨:茲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構)。
說    明:邇來發現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
          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
          司仍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有違本法第 50 條及第 103  
          條規定。爰修正旨揭聲明書第 9  項,增列部分文字「…投標廠商應於投
          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包括總
          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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