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 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主 旨:茲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構)。 說 明:邇來發現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 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 司仍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有違本法第 50 條及第 103 條規定。爰修正旨揭聲明書第 9 項,增列部分文字「…投標廠商應於投 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包括總 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