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 10 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該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補助機關得 自行規定上述情形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且訂定監督機制
主 旨: 貴所以防杜弊端為由,建議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 逾 10 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之部分,亦應納入政府採購法規範乙節,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7 年 9 月 8 日永鄉政字第 0970010743 號函。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 10 萬元而未達公告金 額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規定,不適用本法。 惟如補助機關規定屬上開金額範圍內者,仍應依本法辦理並自行訂定 監督機制,從其規定。 正 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