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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376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 10 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該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補助機關得
自行規定上述情形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且訂定監督機制
主    旨:  貴所以防杜弊端為由,建議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
            逾 10 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之部分,亦應納入政府採購法規範乙節,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7 年 9  月 8  日永鄉政字第 0970010743 號函。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 10 萬元而未達公告金
              額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規定,不適用本法。
              惟如補助機關規定屬上開金額範圍內者,仍應依本法辦理並自行訂定
              監督機制,從其規定。
正    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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