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因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 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故將之停止適用由各機 關視個案依法本於權責辦理
主 旨:本會 96 年 3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2330 號函修正「工程採購 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旨揭一覽表針對各決標方式所列參考之適用情形,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為 法規鬆綁,爰停止適用旨揭一覽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決標方式 之擇定,回歸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409890 號函,關於「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部分不予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