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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288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旨:
因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
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故將之停止適用由各機
關視個案依法本於權責辦理
主    旨:本會 96  年 3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2330 號函修正「工程採購
          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旨揭一覽表針對各決標方式所列參考之適用情形,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為
          法規鬆綁,爰停止適用旨揭一覽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決標方式
          之擇定,回歸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409890  號函,關於「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部分不予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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