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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213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7、5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6、50、53 條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
故公告系統之「預計金額」欄位,係屬選填性質,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於
招標公告登載,如選登載者,亦得自行決定公開該預計金額
主    旨:檢送本會 97 年 5  月 15 日召開研商機關得於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
          額」及「預計金額」認定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國防部、財政部、內政部營建署、臺
          灣銀行採購部、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                                                                
                                                                          
附    件:研商機關得於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認定疑義會議
          紀錄                                                            
          壹、開會時間:97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1   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李副主任委員武雄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記錄:陳信瑞                        
          伍、主席致詞:略。                                              
          陸、緣起: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得於招
              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有關「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
              」之定義,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已有規定。奉示為進一步瞭解各機
              關實務認定方式、習慣用語及是否有認定疑義,爰召開本次會議。  
          柒、本會業務單位說明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依本
              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
              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
              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以工程採購為例,有機關以設計單位完成細
              部設計所提出之工程預算(不包括非支付與得標廠商之金額,例如工
              程管理費等),為該案預算金額並予公開,未逾經立法程序之法定預
              算書所編列工程預算,決標金額即不能逾該公開之預算金額。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於
              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非
              預估底價)。                                                
          捌、各出席人員發言意見摘要:                                    
          一、臺北縣政府書面意見如附件。                                  
          二、內政部:本部於實務執行時,均於招標公告登載預算金額,公開預算
              金額可使廠商得以詳細估算其合理標價;惟一般未登載預計金額,如
              法令允許,建議得免填。                                      
          三、經濟部:與內政部大致相同。                                  
          四、交通部:經洽詢本部相關單位,預算金額部分,其認定方式與工程會
              之說明相同。預計金額部分,通常均未於招標公告登載;如有登載者
              ,係由業務單位預估考量廠商履約能力,調整各工作項目單價後所提
              出,一般均高於預算金額百分之八十;另如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計金
              額者,其金額一般均與預算金額相同。                          
          五、國防部:一般均未於招標公告登載預計金額,故無執行疑義且未接獲
              反映預計金額之認定疑義。                                    
          六、財政部:                                                    
          (一)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是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
                目所需金額計入預算金額?                                  
          (二)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
                ,是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本法第 58  條之執行,可否由主持開標人員於開標當場決定?   
          七、本會企劃處說明:                                            
          (一)所詢疑義 1,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已有規定,預估選購
                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不計入預算金額,而係計入施行細則第 6  條
                規定之「採購金額」。                                      
          (二)所詢疑義 2,由機關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政府採購公告及
                公報發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三)所詢疑義 3,本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已有規定。
          八、臺灣銀行採購部:本部代辦案件一般均未於招標公告登載預計金額;
              如有登載者,其金額均與預算金額相同,爰無執行困難。          
          九、臺北市政府:                                                
          (一)本府辦理採購係以公開預算金額為原則;預算金額之認定方式與工
                程會之說明相同。                                          
          (二)部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過去曾對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所稱「預計
                金額」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所稱「預估金額」發生混淆,經本
                府發函釐清並宣導後,雖已有改善,惟有關預計金額是否列為招標
                公告登載項目乙節,請再酌。                                
          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金額與預計金額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令
              已有規定,並無執行疑慮;惟預計金額之登載似無實益,故一般均未
              於招標公告登載預計金額;如有登載者,其金額與預算金額相同。  
          玖、決議:                                                      
          一、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
              預計金額,故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預計金額」欄位,係屬選填
              性質,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於招標公告登載;機關如選擇登載者,亦
              得自行決定是否於招標公告公開該預計金額。機關如認為預計金額與
              預算金額相同,並無不可。                                    
          二、有關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之認定,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已有規定,
              各機關執行上尚無困難;至於預計金額之登載,係由各機關自行選擇
              是否登載及公開,已保留機關執行之彈性。                      
          拾、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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