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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202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2、9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旨:
函詢欲利用臺灣銀行「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於執行時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  貴署就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之執
          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7 年 5  月 15 日營署工務字第 0972908305 號函。
          二、機關利用旨揭契約下訂鋼筋,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
              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三、上開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採分批交貨,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
              困難者,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已有相關規定。
          四、機關利用旨揭契約訂購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與該契約之訂約廠商
              另議定優惠價格者,該議定程序適用本法第 12 條規定。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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