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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183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 條
旨:
有關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已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之規定,其委託廠
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情事,仍不得依此程序辦理
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等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7 年 5  月 1  日(97)寬字第 0123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稱「機
              關」,指適用本法之機關。所述公營事業如於民營化後始發現廠商有
              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因該民營事業已不具適用本
              法之適格性,爰無法執行上開規定程序。
          三、來函說明二,已消滅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不能作為本法第 1
              01  條至第 103  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對象。
正    本:宏鑑法律事務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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