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897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182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63、68、70 條
旨:
函復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關
於技術服務費如何計算之規定

主    旨:有關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嗣後技術服務費用計
          算合理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5  月 1  日高市工新一字第 0970006822 號函。
          二、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工程決標
              後工程費用因營建物價變動而辦理物價調整,關於技術服務費用可否
              隨之調整,本會 94 年 1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005460  號函
              (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
              購法規\相關解釋函),已有釋例。
          三、另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
              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
              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
              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
              ,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
          四、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第 27 條規定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譬如依臺灣地區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調整契約價金),則依契約
              規定辦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備    註:1.本函釋說明四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7 條於 99
            年 1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5300 號令修正為第 37 條。
          2.本會 98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536891  號函補充本函說明
            三內容。
          3.本函釋適用於建造費用之定義為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
          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於 106  年 3  月 31 日修正建
            造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其修正理由係基於該金額更貼近市場行情,因該金額已包括工程流
            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廠商重新檢討預算所增加之金額,如予以扣除,反
            而係以低於市場行情之金額計算技術服務費用。爰技術服務契約之建造
            費用定義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工
            程預算者,不適用本函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