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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173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建議各部會於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與廠商於契約明定打印機關全銜或可
資辨識標記,以減少失竊成為贓物
主    旨:為杜絕贓物缺乏特徵之盲點,對於辦理採購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公共設
          施物品時,建議就個案採購標的性質,於契約明定打印機關全銜或可資辨
          識之圖案標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 97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院長裁示及內政部警政
              署 97 年 4  月 17 日研商各部會於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打印機關
              全銜會議紀錄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如擬要求廠商須於該標的打印機關
              全銜或可資辨識之圖案標記,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點之(十七)
              於契約明定,惟於訂定打印之規格時,仍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有關規格
              之相關規定(例如第 26 條)。
          三、依警政署調查 96 年 1  月至 8  月易失竊公共設施物品資料略以,
              第 1  名為公墓、運動場、公園等各式護欄、欄杆;第 2  名為各式
              水溝蓋。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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