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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163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傳輸作業,應定期至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更
新並檢視有無需要異動之資料
主    旨:請 貴機關就本會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http://web.pcc.gov
          .tw ),檢視有無需要異動之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請各機關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
          ,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傳輸事宜,並定期更新。如有傳輸相關疑義,請
          善用該系統之操作手冊或先洽詢中華電信客服電話:0800-080512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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