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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152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6 期 5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為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
時,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等相關保險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並繳納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主    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如附件,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一、本會 97 年 3  月 4  日研商「將廠商無欠繳勞、健保等費用納為勞
              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會議決議,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
              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時,書面聲明
              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
              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二、各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於投標時檢附本切結書,以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
              ,善盡雇主責任,並避免得標後衍生履約爭議。
相關圖表:附件-切結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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