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始有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之 適用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適用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4 月 1 日國備工營字第 0970003639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及說明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已依法作成調解不成立並 檢送證明書者,調解程序已終結。 三、來函說明三及說明四,本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工程採 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 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如因機關不同意致 調解不成立者,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