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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134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政府採購案件之廠商得以「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4 條
規定訂定之各種表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
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所出單之保險單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
固保證金,其提出保證保險單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遇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時,其保證保險內容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始得接受,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本會業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4 條規定訂定各
              種保險單條款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政
              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屬法規之一部分。
          二、另按本會 90 年 9  月 10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34891 號令(公
            開於本會網站),目前僅財政部 90 年 8  月 6  日台財保字第 090
              0750741 號函核准之「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2 
              )及「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編號:C88122003 )所出單之保險單
              ,得允許用以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保固保證金。
          三、為免機關於接受廠商提出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不符前揭保單
              條款內容,致機關遭受損害,爰提請注意。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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