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1 期 67-75 頁
根據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 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議結論,原函釋建議其配分或權重不低 於 10%之規定修正為其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 裁量
主 旨:本會 95 年 2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57230 號函說明二所載「其 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 10%」,予以刪除,並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7 年 2 月 14 日召開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 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 議紀錄(如附件)之會議結論(二)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旨揭函釋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 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子項,並建議其配分或 權重不低於 10%,茲因各界反映該建議之配分或權重過高,經本會邀 集相關機關及公會檢討結果,旨函所載該句段文字修正為:「其配分 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 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7 年 2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本會第 1 會議室 參、主持人:李副主任委員武雄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記錄:林詹雄 伍、主席致詞(略) 陸、會議緣起及業務單位說明: 一、鑒於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項目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施 行息息相關,為確保其履約品質,避免發生違反本法規定、疏漏、錯 誤、限制競爭等情形,本會曾以 95 年 2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 00057230 號函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案件,將「廠商主 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其子項 ,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 10%。 二、隨後本會再以 96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17231 號函各 機關重申前函旨意,並協助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開辦適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政府採購法規訓練課程,限 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參訓,全程參與 12 小時課程者,由公會發給 參訓證明。至 96 年底止,計完成 29 個班次,受訓技師及建築師達 3,286 人。 三、邇來有建築界人士反映認為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機關將廠商主要 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其配分或權重訂為 10% 似嫌太高,有礙優良建築作品之遴選,建議將該配分或權重調降 。 四、惟本會 95 年 2 月 16 日及 96 年 1 月 11 日之函件均屬行政指 導性質之建議,採購機關未予採納,或所訂「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 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評選項目配分或權重低於 10%,均不致 構成違法,同時相關證明文件除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外,尚包 括參與政府採購法規講習之各種參訓證明。 柒、討論 一、內政部營建署代表:本署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有關廠商主要工作人員 在採購法專業知識方面之評分,通常係併同人力之經驗、能力綜合考 量,依其比重計算,大約占總評分 4% 。按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應 以技術服務之專業為主,在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配分不宜太高。 二、國防部代表:以本部辦理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為例,因為需評 比之項目太多,廠商投注本案主要人力之學經歷、年資、專業證照為 一大項,其配分或權重僅占 10%,有關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在採購法專 業知識情形之評分屬此一大項,其配分或權重約占 3% 。 三、交通部代表: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應著重在技術服務方面之專業, 在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評比,目前有些部屬機關並無納入配分,爰 有關其配分,建議尊重採購機關行政裁量空間,依個案屬性彈性決定 。 四、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代表:支持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在採購 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比,不過通常不是單獨列項評分,而是與廠商 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項目放在一起評分,其權重或配分由採購評 選委員決定。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在技術服務之專業部 分還是比較重要,在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配分不宜太高,本局 96 年已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比,但配分比 重不高,廠商人員學經歷加上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總配分才 10%。 且目前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大都已參訓,因此廠商得分大都相同,配分 過高意義不大。 六、臺北市政府代表:贊同由機關依案件屬性決定配分,本府暨所屬機關 較注重廠商之履約能力,但並未強制要求在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權 重或配分須達 10%,通常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加上具採購法 專業知識情形之合計配分訂為 10%。 七、臺中市政府代表:無特別意見,本府暨所屬機關亦未強制要求廠商人 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配分或權重須達 10%,通常將廠商主要工 作人員之學經歷加上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合計配分訂為 10~20%。 八、台灣電力公司代表:台電公司目前還沒有強制要求將主要工作人員具 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分,基本上贊成將其納入,但如強制納入 評比,則須以法令規定之,若訂定建議範圍,則建議「廠商主要工作 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訂為 5~10% 。 九、臺灣中油公司代表:無意見。 十、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代表: (一)中央機關之公函常有「從臺北看天下」之虞,工程會之通函「建議 」廠商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配分或權重為 10%,在地方政 府鄉鎮公所,通常都是奉令行事,未瞭解其僅為建議性質,不明究 理就照辦。 (二)本會認為對於廠商違反採購法之規定既已納入機關之招標文件要求 廠商注意並切結,即無需重複將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比,因 此本會建議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配分越低越好,最好降至無。 十一、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 (一)工程會既已說明 95 年 2 月 16 日函不具強制性,同意交通部代 表建議廠商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評比配分應依個案屬性決 定之看法,例如監造與專案管理案件之配分應高於規劃設計案件, 建築物規劃設計之競圖評比著重在創意,屬性複雜,建議其評比配 分應低於 2% 。 (二)原本建議廠商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評比配分占 10%以上, 有參加採購法專業受訓之建築師與未參加受訓之建築師之評分差可 高達 10%以上,有不公平競爭之虞。 (三)96 年參加公會辦理採購法專業訓練之建築師還不夠普遍,建議繼 續推廣,受訓建築師達六成以上才施行。 十二、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一)機關辦理建築物委託設計競圖評比,廠商競爭激烈,通常其評分差 距有時只有 3~5 分;如廠商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評比配 分高達 10%,可能造成總評分差距太大,將嚴重影響優良建築設計 作品之勝出,本會已正式行文工程會,建議該項評比配分應低於 2%。 (二)地方政府執行中央政策,經常把「建議」視為「當然」,過去工程 會相關建議函,地方鄉鎮公所不論個案情形是否適用即予照辦者, 比比皆是。 (三)本會可繼續辦理採購法專業訓練,協助會員取得參訓證明,並已正 式行文工程會,請工程會支持。 十三、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一)本會贊成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在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比。惟 通常建築競圖評選,作品創意部分之配分占 50~60%,主要工作人 員學經歷部分之總配分占 20%,廠商承辦類似案件之經歷及實績占 20% ,以此推論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配分占 10%以上確實太高, 原函文建議主要工作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權重或配分不低 於 10%,建議改為不高於 10%,並建議其權重或配分訂為 5~10% 。 (二)工程會 95 年 2 月 16 日之通函內容還是不夠清楚,如果允許機 關得不依該函文建議辦理,應於文中清楚敘明,避免各機關誤解。 十四、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一)工程會就本案 95 年 2 月 16 日之通函係以公文敘述,各方解讀 不一,容易引起爭議,建議附案例說明。 (二)爾後類似會議建議加邀請地方性技師公會參與討論。 (三)本會對於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比,係 持正面看法,尤其委託內容如有協助機關辦理採購發包作業之案件 ,建議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配分或權重應予 加強或明列一項才合理。 十五、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一)廠商人員具採購法專業知識在工程執行過程上非常重要。 (二)本會對於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在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比,也 是持正面看法。 十六、臺北縣政府:(書面意見如附件 1) 十七、台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書面意見如附件 2) 捌、會議結論 (一)綜合與會代表之發言,對於本會推廣加強技術服務廠商在政府採購 法專業知識方面之訓練,及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 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其子項,普遍持正面看法, 但對於過去本會建議各機關將其評比配分或權重訂為不低於 10%乙 節,普遍反映認為確有過高之虞,且依與會各機關所述執行現況, 其配分占總評分之比率大都低於 5% ,爰本會有必要修正前函,以 符實際。 (二)鑒於技術服務廠商具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之評比配分,宜由機關依 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決定,爰本會修正之內容將不再建議配分或權 重,由採購機關自行裁量。 (三)對於增進技術服務廠商在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訓練課程,本會將 持續加強推動,感謝各公會之參與,亦續請支持與協助。 玖、散會(16:30) 附件 1:(臺北縣政府提供書面意見) 有關 大會召開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法專業知識 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之評分或權重問題」會議,臺北縣政府意見如下: 一、大會於 95 年 2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57230 號函各機關辦 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 形納入評選項目,非強制性而屬建議性質,本府已依前函示納入本縣 投標須知範本之評選項目,惟評選權重未達 10%(約 3% )。 二、本次研商調降評選項目權重乙案,本府無意見。 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聯絡人員:鄭紹詳 聯絡電話:296003456 分機 5600 附件 2:台中市工程技術商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梁東海 (因出國考察不克出席參與會議 電話指示秘書處處理) 意見單 1.首先感謝工程會法規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對提昇工 程品質持續不斷的努力耕耘,竭盡心智,戮力以赴。 2.將「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或其 子項,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 10%,此比率足稱允當。 3.本公會會員也有兼業建築界,認為配分或權重訂為 10%,不嫌過高,建 築作品應顧及建築相關法規,當然包括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在合法範 圍內方能規劃設計,優良創新建築作品。 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為一專業團隊之重要角色,其經驗及能力更 須具備各項專業知識,方能推動專案管理之履約管理、範疇管理、時間 管理及品質管理之效能,充分發揮梁理事長所述論文「工程規劃設計專 案管理整合機制之探討」內容之機器理論之重要觀念。避免如華航飛機 因一顆螺絲釘影響而爆炸起火及貓空纜車之停擺事件發生,方能充分發 揮機器之效率及效能。故而配分或權重建議不應低於 10%,才能達到風 險管理之基本要求。 5.當然(1 )創新規劃及設計(2 )回饋及加?之創意(3 )減省工程施 工成本及時間之設計(4 )專案營建管理(或營建管理師制度之建立) 人才之加分及加權均應作一通盤之考量。待理事長返國,再全盤參與。 6.一個好的規範、制度及法規就如雁行理論之領頭雁,確定目標,領導工 程技術服務廠商,永續進步、研究創新、整合及修訂不合時宜之法規制 度及規範,則技術服務品質之提昇,規劃、設計、施工、監工品質之確 保,防微杜漸,防弊止誤應非難事。 台中市工程技術商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秘書處 97.02.04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 16 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057230 號函,說明二「其配分或權重建議不低於 10%」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