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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093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12 期 29 頁
花蓮縣政府公報 97 年第 6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0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
購為目的之意圖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稱
          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
          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                                                              
說    明:一、旨揭情形,例如依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情形,機關未即處理,致刊登之次日,適逢該廠商投標或與
              其他廠商共同投標他案之當日或前一日,而引發廠商認為機關故意擇
              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投標之誤解。                      
          二、另為提醒廠商注意本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規定,本會已修正本會
              訂頒「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該聲明書第 9  項修正為「本
              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
              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
              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相關圖表:附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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