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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090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63 條
旨:
鑑於近期工程材料價格大幅上漲,致使部分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受影響並
易生履約爭議,故擬定相關調整物價指數配合措施,請各機關配合說明事
項辦理
主    旨:為因應近期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避免影響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並減
          少履約爭議,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近來工程材料價格持續上漲,造成部分公共工程無法順利決標,或廠
              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
              進行。行政院張院長於 97 年 2  月 27 日召開之行政院穩定物價工
              作小組會議已裁示,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上漲,機關辦理工程招標,
              可將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納入契約,或自行購料後提供施工廠商使用。
          二、本會業以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訂頒物
              價指數調整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得就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
              個別項目指數漲跌逾 2.5%、5% 及 10%之部分納入契約,辦理物價調
              整;97  年 2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80290  號函說明上開
              2.5%、5%及 10%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
              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關可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96  年 10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21180  號函說明如有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
              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廠
              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
              會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及 96 年 6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80910  號函辦理。
          三、本會於 97 年 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4640  號函請各機關
              將工程材料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廠商使
              用;為方便各機關購料,本會也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
              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水泥及柏油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訂購交施
              工廠商使用。
          四、目前經濟部已設置「營建物料供需協調小組」,以協助業者取得鋼品
              、砂石等營建物料料源。各機關應主動瞭解或接獲廠商反映有取得營
              建材料困難時,洽該小組協調(聯絡窗口沈科長(02)23252428),
              本會亦設有聯絡窗口(吳簡任技正(02)87897713)協助洽購建材事
              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
          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
          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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