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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080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63 條
旨:
有關公共工程採購案件之契約不應禁止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得
以營建物價總指數超過 2.5%、中分類項目指數超過 5%及個別項目指數
超過 10 %等物價調整方式辦理,其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
大者,應另案辦理招標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
              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以 95 年 8  月 25 日工程企字
              第 09500326530  號函,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 1
              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之
              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
              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二、本會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修訂「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內容,及 96 年 6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80910  號函補充執行方式,載明營建物價總
              指數超過 2.5%、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超過 5%及個
              別項目(例如鋼筋)指數超過 10 %之 3  種物價調整方式,供機關
              視需要擇定於契約中。遇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情形,廠商即可依契約
              規定獲得補貼。
          三、上開 2.5%、5 %及 10 %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
              文件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
              關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例如降
              低上開比率,以減少雙方風險,提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意願,並可減
              少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無法取得補貼而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
              程品質及進度。
          四、另本會前以 97 年 1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4640  號函請各
              機關,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
              程材料招標(例如:水泥、鋼筋、柏油、管材、電纜等);並請臺灣
              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已決標 16 項);就柏油及水泥材料部分,本會亦已指定臺灣銀行
              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請各機關依前述原則,督促並轉知
              所屬配合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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