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高雄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6 期 42-43 頁
有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以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等自然人身 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無營業稅之適用,應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 投標者,不含營業稅」,其招標文件營業稅欄位填寫為零,故廠商提出含 營業金之契約價金收據者,應扣減其所含營業稅
主 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請注意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載明「由自然人投標 者,不含營業稅」之文字,以避免爭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營業稅之 納稅義務人如左: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同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 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與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本法第 3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稅務代理 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合先敘明。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 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無營業稅之適用,爰機關依本會現行勞務 採購契約範本第 6 條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方能避免滋生事務所加值型營業稅是否和除之爭議。另機關如於 招標文件要求廠商填寫營業稅者,建議載明自然人投標營業稅欄位填 寫為零。 三、併請注意本會 95 年 10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03440 號函釋 (公問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 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本會 95 年 10 月 18 日前之勞務採購契約 範本中所載「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 扣減」已刪除。 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兼復貴會 97 年 2 月 5 日土技全聯(97)字第 064 號函)。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 管理處、企劃處、技術處、秘書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法規委員會、企 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