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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010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36 條
旨:
函釋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係適用於工作內容重復
性較高之勞務採購及投標廠商資格之補充規定

主    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
          ,茲補充其適用情形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按旨揭條項後段規定:「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係適用於工作內容重複性較高之
          勞務採購,例如清潔服務、保全服務等。惟類此性質之採購,建議機關配
          合預算一年一編之特性,訂定不逾一年之履約期間,如有後續擴充之需要
          者,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或數量,依政府
          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應更合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佈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7 年 3  月 5  日工程企
  字第 09700087285  號令,修正後段規定為:「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
  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
  定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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