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167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516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2、6 條
旨:
函復就行政院公共工程會 96.12.07 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函說明
三內容提具聲復理由案
主    旨:貴府就本會 96 年 1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函說明三內
          容提具聲復理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2 月 19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60007474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三:本會 96 年 1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
              函說明三所稱「無預算即決標」,尚未包含行政院 95 年 5  月 1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3151 號函說明一所述情形。採購人員依上開
              函釋內容就延續性計畫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採購,尚無懲處問題
              。
          三、來函說明四:為配合民意機關審議預算作業時程,並避免招標機關無
              法及時辦理採購衍生採購作業空窗期,進而產生採購延宕及國賠之問
              題,貴府如已於招標文件加註文字諸如「新台幣○○元正之預算已經
              立法程序審議通過;新台幣○○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未經立
              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
              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於招標文件事先提醒廠商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
              )標的應徵得招標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者,於契約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原則納入配套措施並符合預算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辦理決
              標者,尚無懲處問題。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