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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512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7、52、56 條
旨:
函示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時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主    旨: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構)。
說    明:本會已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置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機關端功能下),建議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於評選廠商前至該系統查詢相
          關廠商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
          及最近 3  年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核定最有利標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昇工程品質。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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